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××省××市××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2×)××刑初字第×××号
公诉机关××市××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刘××,男,199×年×月×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××省××市××区××街××号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×,202×年×月×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×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×月×日被依法逮捕,现羁押于××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王××,××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××市×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×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×年×月×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××市×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××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刘××及其辩护人王××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2×年年初,被告人刘××为赚取差价获利,在欧逸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,长期通过平台刷量买卖USDT稳定币,202×年×月至×月期间,刘××在明知转入资金来源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接收赃款后买入USDT,再转至指定账户完成资金洗白,累计买卖USDT金额达187万元,其中查实的上游赃款共计32万元,刘××从中获利1.2万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×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通过欧逸平台买卖USDT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。
被告人刘×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签字具结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辩护人提出:刘××系初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。
经审理查明: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××在欧逸平台买卖USDT虚拟币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有受案登记表、银行流水、欧逸平台交易记录、上游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、退赃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××违反国家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通过买卖USDT虚拟币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被告人刘×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依法可从轻处罚,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被告人刘×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 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×年×月×日起至202×年×月×日止,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) 二、被告人刘××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,依法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×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审判长 ××× 审判员 ××× 二〇二×年×月×日 书记员 ×××
说明:实践中买卖虚拟币涉刑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、洗钱罪、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,判决结果依案件事实不同存在差异,本文仅为通用范文参考,请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规定,远离非法虚拟货币交易。